章程(摘要)

  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是由国家出资设立、直属国务院领导、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投资发展与国际经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银行。依托国家信用支持,积极发挥在稳增长、调结构、支持外贸发展、实施“走出去”战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进出口银行注册名称:中国进出口银行;简称:进出口银行;英文全称:The Export-Import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China Eximbank;英文缩写:CEXIM。

  进出口银行注册资本为1500亿元人民币,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进出口银行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进出口银行贯彻执行。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进出口银行的经营宗旨是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建设定位明确、业务清晰、功能突出、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良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政策性银行。

  进出口银行支持外经贸发展和跨境投资,“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科技、文化以及中小企业“走出去”和开放型经济建设等领域。

  进出口银行的经营范围:经批准办理配合国家对外贸易和“走出去”领域的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含出口信贷、进口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境外投资贷款、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等;办理国务院指定的特种贷款;办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转贷款(转赠款)业务中的三类项目及人民币配套贷款;吸收授信客户项下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办理国内外结算和结售汇业务;办理保函、信用证、福费廷等其他方式的贸易融资业务;办理与对外贸易相关的委托贷款业务;办理与对外贸易相关的担保业务;办理经批准的外汇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和承销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存放业务;办理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资信调查、咨询、评估、见证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买卖、代理买卖金融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业务;企业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海外分支机构在进出口银行授权范围内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银行业务;按程序经批准后以子公司形式开展股权投资及租赁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进出口银行通过资本金的运用,境内外发行金融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回购业务,吸收授信客户项下存款等方式筹集资金。进出口银行发行的债券为政策性金融债券,由国家给予信用支持。

  进出口银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业务,在国际业务和经贸活动中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协议。

  经国务院授权,进出口银行可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出口信用机构组织及活动。

  进出口银行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处置各类风险:制定完备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职能清晰、管理顺畅、协同高效的业务流程;强化以资本、资产、负债平衡匹配为核心的风险管控机制;建立健全符合监管要求的风险管理架构;健全风险管理责任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适应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强化全员依法合规意识,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文化。

  进出口银行建立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确保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按职责分工对进出口银行进行监督与管理。

  进出口银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财务政策、会计制度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制定进出口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也可根据需要开展半年度审阅及专项审计。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

  进出口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相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制度。

  进出口银行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执行董事(含董事长)、10名非执行董事。

  进出口银行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国务院根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2号)等法律、法规委任派出并对国务院负责。

  进出口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由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进出口银行董事会负责对本章程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