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权益伴你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个人拥有以下五项征信权利:同意权、知情权、删除权、异议权、救济权。

  一、同意权 

  信息主体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征信机构采集、使用自己的信用信息,并确定信息使用者使用信息的目的、用途和范围。《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在您办理贷款、信用卡审批等信贷业务时,金融机构为做好风险防控,会经您授权查询您的个人信用报告。征信中心为您提供每年两次的免费查询服务,您可以主动了解和维护自身信用状况,检查您的信用报告是否存在身份盗用或冒用,是否有错误信息,是否有未经授权违规查询等情况。 

  二、知情权 

  信息主体有权知悉自身信息被采集和使用的情况。《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 

  征信中心通过线上和线下多种渠道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可以通过线上查询、智慧柜员机查询、自助查询机查询、人工柜台查询等方式获取信用报告。其中线上查询是最便捷的查询方式,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http://www.pbccrc.org.cn)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https://ipcrs.pbccrc.org.cn)查询,也可通过手机银行APP或网上银行进行查询。 

  三、删除权 

  个人不良信息自终止之日起保存5年超过保存期限时,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删除。《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四、异议权 

  信息主体认为信用报告上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相关业务的办理时限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如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错误、遗漏的,可就近选择发生该笔业务的金融机构网点或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征信人工服务窗口,或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的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https://ipcrs.pbccrc.org.cn)申请异议处理。 

  五、救济权 

  信息主体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救济”。相关业务的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微信公众号,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0IgndpbN-DIKKxTpwOh9Pw